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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
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
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出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
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
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