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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機構因實施本辦法所發之獎金准予作正式開支。除資本支出之工程提前
趕工完成,其獎金在該工程資本支出預算節餘金額內列支外,其他各種獎
金原則上在相關科目之用人費用項下列帳。
各機構除資本支出之趕工獎金外,應預估全年獎金金額,在年度用人費預
算項下增列;用人費限額預算不敷支應時,得報准核實列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