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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
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
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
五、區段、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及閘門管理員名冊。
六、地籍清冊。
七、巡防管理檢查表。
八、養護歲修紀錄表。
九、妨害水利處理紀錄簿。
十、災害處理紀錄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