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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制區內以地下水作為工業用水及冷卻用水者,由主管機關按其實際情形
,分別通知水井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裝設循環設備,以為水之再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