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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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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農業用水:
(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
(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
(三)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 養數量。
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
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
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