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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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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者),應選定產品所適用正字標記品目,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
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類限申請一件;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以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