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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