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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進口廠商進口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得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貿
易商登記證影本 (原證當場驗畢發還) 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