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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