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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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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濟部對於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
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
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九條規定資格者。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