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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