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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四款所定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