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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