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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