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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敘明其事由,有下列文件者,並應檢附之:
一、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達成和解之和解書影本。
三、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他造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他造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影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