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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
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