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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價款;分期繳交者,申請人依各該繳款期限分期繳交;逾繳款期限未繳交價款者,均視同放棄承購,除分期繳交之已繳價款無息退還外,原繳預約金不予退還。
申請人於繳清價款後,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並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