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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