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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受理機關仍得依其
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辦
法之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第十二條規定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