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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投資計
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
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工廠登
記證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清單六份;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
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
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公司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者,應檢附購置全
新機器、設備之清單六份,及其配置圖與購置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