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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
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
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
得額課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