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