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5: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工廠每年製造丙類單一項目之化學物質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丙類化學物質之名稱及數量。
四、工廠內製造設施之數量、位置及設計產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