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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人對於第九條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自開發人捐獻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專款,從事生態
綠地之管理維護工作。選擇以代金代之者,由開發人自行負責生態綠地之
管理維護工作。
符合前條免繳捐獻金規定,且依第九條第二項捐贈生態綠地者,開發人應
繳交該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經費予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其經費之計算
,準用第十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