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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
。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
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
棄受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