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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配合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執行單位送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配合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因故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