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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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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
礦場負責人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