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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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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水庫(壩、堰)管理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庫(壩、堰)蓄水利用、運轉及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二、水庫(壩、堰)防洪運轉之操作、執行及成果分析編報事項。
三、警報系統之研訂與誰護、執行,緊急狀況之處理事項。
四、水庫(壩、堰)設施之檢查維護、漂流木及浚渫之執行事項。
五、各項結構之計測、觀測或檢查維護事項。
六、水庫(壩、堰)區安全管理與環境維護事項。
七、水質檢驗及污染管制事項。
八、水庫(壩、堰)淤積之測量、調查及排除事項。
九、觀光業務之推動與執行事項。
十、其他關於集水區經營與維護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