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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
;其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機構業務;其所需人員就本局員額內
派充派兼或由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