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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收容人返家探視之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非變更無法為返家探視時,其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應經機關長官核准;依第四條各款申請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