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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
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
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
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
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
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
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
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
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