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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