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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
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
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