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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