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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庫未派員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出納室經收款項,除保管款及暫收款,應
按日結算,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並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書,將款繳納國庫
代理之銀行後,以第一聯存查聯由國庫抽存,第二收據聯存出納室,第三
報查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外,法收款項,應依國庫法施行
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填具繳款書,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並以第一收據
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二通知聯由收款國庫代理銀行
存查,第三報查聯由收款國庫報繳總庫,第四回證聯送主管收入機關,第
五證明聯存查,第六存根聯存繳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