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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
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