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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