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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
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