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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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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得規定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前項未得標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經廠商同意給予合理費用後,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