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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