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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