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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科學園區內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或其他租地自建廠房者簽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其他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除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外,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