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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飛行運動業於經營之飛行運動業務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事故通報後,應立即成立飛行運動調查小組,或由所屬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安全組織進行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公布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飛行運動業、專業人員、管制員及其他與第一項事故發生有關之人員,應配合協助前項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