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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專戶之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應設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