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07: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藉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相關單位提供充足之評估工具。
現有評估工具無法滿足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評估工作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研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