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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學習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