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原因。
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處理規劃。
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