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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