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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合聘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及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法、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項協議書內容及前條規定,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並明定合聘教師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