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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維護幼兒身心健康。
二、養成幼兒良好習慣。
三、豐富幼兒生活經驗。
四、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五、培養幼兒合群習性。
六、拓展幼兒美感經驗。
七、發展幼兒創意思維。
八、建構幼兒文化認同。
九、啟發幼兒關懷環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